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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11-21
  •  檢核日期:113-06-12

依核定個人訓練費用,取得結業證書之參訓學員具有下列身分之ㄧ,可全額補助,其核定標準如下:

報名前請先詳細閱讀

補助方式

依參訓身分別不同,可分全額補助及部分補助(註1) 兩種方式。

(註1:部份補助即政府補助80%訓練費用,學員需自行負擔20%訓練費用)

全額補助
對象

取得結業證書之參訓學員具有下列身分之ㄧ,可全額補助:   

1.曾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88年1月1日後加保就業保險者)

2.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在職及失業皆適用)           

3.中高齡者(年滿45歲至65歲間者)。(在職及失業皆適用)   

4.身心障礙者。(在職及失業皆適用)           

5.原住民。(在職及失業皆適用)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在職及失業皆適用)       

7.長期失業者。

8.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戶口名簿或其他足以解釋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資料)

9.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

(適用對象為失業之家庭暴力與性侵害被害人、及遭受家庭暴力之在職者)

10.更生受保護人。(在職及失業皆適用)        

11.外籍、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之失業者。(失業者適用)

12.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13.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14.無國籍國民之失業者。        

15.因犯罪被害者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6年內報名參訓者。(在職及失業皆適用)

16.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本計畫所定重大災害之適用、受理及執行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17.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18.逾65歲者(高齡者)。(在職及失業皆適用)           

19.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20.由職業工會、漁會或農會參加相關職業保險之失業者。

 (未符合前十九款身分之失業者,其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註:已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之新住民視同一般國民。

(失業者全額補助資料來源:110年11月30日發訓字第11025046771號令公告,在職者全額補助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111年10月21日發訓字第1112510988號令修正發布)   

部分補助
對象

1.指不具前項身份者。

2.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保中),並檢附「失業切結書」者無其他特定身份者。

3.在職之新住民,無其他特定身份者。

報名繳交資料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繳交1吋照片(依各地方政府結業證書規定)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符合特定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