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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1-06
  •  檢核日期:115-06-16

一、參訓資格:

18歲(含)以上(成年),補助對象為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前款補助對象之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4.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5.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

二、不符報名資格及不予補助條件如下:

1.失業或待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3)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但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不在此限。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其參訓紀錄統計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5)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2.不予補助規定如下:

已領有托育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或托育人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要點訓練課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