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三)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 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 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 為限。 ※適應期內訓練單位得遞補學員,且該學員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之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五)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六)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
三、經地方政府查獲學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本計畫參訓資格,不予補助訓練經費:
(一)參加職前訓練計畫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二)參加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於在職訓練課程期間未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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