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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5-27
  •  檢核日期:114-05-26
  • 配合長照政策,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轄區長期照顧人力供需,特訂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下稱專班計畫)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下稱自訓自用計畫)」。

  •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3年9月9日發訓字第1132503307號函公告專班計畫、113年6月17日發訓字第1132501900號函公告自訓自用計畫及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2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835號公告「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辦理。

  • 專班及自訓自用計畫由地方政府公告執行及辦理訓練單位查核、經費請款、申訴案件處理及訓後就業成效統計等事宜。

  • 專班計畫費用於報名時需全額收費,學員經訓練考評成績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政府補助訓練費用,一般身分者補助80%費用。

  • 自訓自用計畫由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行辦理訓練,於訓後聘僱結訓學員,落實訓用合一,學員經訓練考評成績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政府補助訓練費用,一般身分者補助80%費用。

  • 符合中高齡、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等特定身分參訓資格,經審查符合者,政府100%補助訓練費,歡迎失業、待業及在職勞工朋友踴躍報名。

  • 報名方式:臺灣就業通:http://www.taiwanjobs.gov.tw/線上報名;或洽以下培訓單位報名,本招生簡章訓練期間、報名日期等,如因各培訓單位計畫狀況異動,仍應以縣市政府核准公告及臺灣就業通網站公告日期為準。
  • 參訓者之資料將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機關運用,以從事後續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 本計畫經費來源為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就業安定基金

  • 教示條款:「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