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每一年度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受理下一年度事業單位申請,各分署並得依實際需求另行公告受理期間。
第1波公告受理期間-112/12/01-112/12/31
第2波公告受理期間-113/1/29-113/2/23
第3波公告受理期間-113/3/4-113/3/29
第4波公告受理期間-113/4/8-113/5/3
第5波公告受理期間-113/5/20-113/6/7
(二) 各分署補助經費額度尚未用罄,得依實際需求自行公告受理期間。
(三) 補助經費額度用罄時,各分署得公告備取且不再受理申請,並依申請順序核定備取序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