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畫補助範圍,包含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一)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二) 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 能力之輔助器具。
(三) 改善工作條件:
1. 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作安排等。
2. 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四)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
(五)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六)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二、審查方式:依本計畫規定,辦理審查會或逕予審查。
三、申請期間:全年度。
四、本計畫第27點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者有違反相關勞工法令情節重大之情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得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已領取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返還之。
(一) 認定期間:自受理申請起始日前1年至案件審查完畢止;另採計日期以處分日為原則。
(二) 勞動法令範圍:指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工會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勞動檢查法」。
(三) 情節重大範圍
1、因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處一定金額以上罰金或罰鍰:
1)累計被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單次被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
2、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受主管機關處部分或全部停工處分者。
3、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發生下列職業災害者:
1)有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