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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7-15
  •  檢核日期:113-03-06

一、身心障礙者。

二、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中高齡者。

三、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四、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五、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六、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二十五分貝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之單側聽損者。

七、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八、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屬事業單位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