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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5-19
  •  檢核日期:113-03-06

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私立學校或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雇主為所僱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供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措施,得向分署申請補助:

(一)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年滿四十五歲。

(二)工作滿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三)工作滿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四)年滿六十三歲。

工作期間之認定,以受僱者受僱於不同雇主之就業保險年資合併計算。但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者,得以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資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