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0年8月16日發特字第11030017341號令發布「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業務轄區(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象為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得依規定提案經本分署核定後予以經費補助。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者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三)原住民。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五)長期失業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新住民。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施用毒品者。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弱勢青少年。
(十二)脆弱家庭或危機家庭。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
(十五)遊民。
(十六)其他經本署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需要協助者。
三、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受理收件,截止時間為112年11月30日,採先到先審方式辦理,如因本分署年度(113年)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四、受補助單位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活動須以原核定計畫架構執行,若有期程、活動地點與講師變更等異動需求,請於活動辦理提前一週來文敘明原因並提供變更計畫書,經分署核定後方可執行。
五、補助單位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活動期程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附原始憑證及相關文件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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