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0年8月16日發特字第11030017341號令發布「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分署轄區(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象為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得依規定提案經本分署核定後予以經費補助。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者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三)原住民。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五)長期失業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新住民。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施用毒品者。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弱勢青少年。
(十二)脆弱家庭或危機家庭。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
(十五)遊民。
(十六)其他經本署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需要協助者。
三、本要點補助原則為每案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不得申請資本支出經費;另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受理期限及方式: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計畫書提送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採親送或郵寄方式(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函送本分署,採先到先審方式辦理,如因本分署115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五、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目標。
2、主(協)辦單位。
3、辦理時間(或期程)、活動地點、課程表。
4、服務對象、人數。
5、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6、預期效益。
7、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及經費來源(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
(三)章程。
(四)立案證書影本。
(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六)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七)其他應備文件。
六、受補助單位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活動期程應於115年11月20日前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附原始憑證及相關文件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七、檢附「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格,請自行於本分署網站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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