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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因應疫情協助專區
  • 適用對象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中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是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通報方式
    1. 線上通報:https://layoff.ejob.gov.tw/
      若有資遣通報系統相關問題,請撥打台灣就業通客服中心 0800-777-888

    2. 紙本通報:

    將資遣通報名冊填妥後蓋公司大小章掛號郵寄至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註記資遣通報。
    若勞工工作地點於桃園市,請通報至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資遣通報名冊僅須通報一份)​
    連絡電話 03-3322101分機8014(黃小姐)

    1. 主管單位:請依照勞工之勞務提供地(實際工作地點)進行通報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03-3322101分機8014(黃小姐)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 03-5518101分機3079 (江小姐)、分機3077(余小姐)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 03-5324900分機114 (湯小姐)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03-5773311分機2316 (林小姐)
      ◆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037-559414 (謝小姐)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03-4855368分機1820 

    資遣通報名冊表單  pdfxls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