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滿五十五歲以上或年滿四十五歲以上依法退休者(下稱壯世代勞工)。
二、僱用壯世代勞工之雇主。
三、前項所稱依法退休,指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公務人員退休金、教職員退休金、勞工退
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退伍金)或公營事業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