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5-04-10
  •  檢核日期:113-03-06

一、民眾端

  (一)離開職場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年滿55歲以上勞工,或年滿45歲以上依法退休者,應向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領有五五就業推介卡,並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

  (二)就業獎勵,依下列基準核發,每人最高發給6個月:
  1.全時工作者,每月1萬元。
  2.部分工時工作者,金額如下:
  (1)年滿45歲以上,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1/2,每月5,000元。
  (2)年滿55歲以上,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1/3,且未達該數額之1/2,每月3,500元。
  (3)年滿65歲以上,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1/4,且未達該數額之1/3,每月2,500元。

二、雇主端

 (一)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

 (二)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勞工,並應提供下列之一的友善協助方案,每僱用滿30日

      ,補助雇主每人3千元,最高3.6萬元,同一雇主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

  1.專屬教育訓練教材

  2.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3.家庭照顧協助措施或補助

  4.每月至少2次心理諮詢或關懷措施

  5.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之友善協助方案

三、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四、申請期間: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