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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因應疫情協助專區
  •  更新日期:112-03-06
  •  檢核日期:112-02-02

協助事業單位獲得符合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同時介接失業者再就業之管道,增加失業勞工就業機會,落實訓用合一。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對價之交易行為,如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1-3款之例外情形,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法務部已設計揭露表範本,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