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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5-15
  •  檢核日期:113-11-13
  1. 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在51人以上者。
  2. 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未滿51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合格者,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
    2. 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發展獎」。
    3. 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