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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5-15
  •  檢核日期:113-05-15
  1. 訓練課程如為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者,非屬本計畫協助提供範圍,企業應主動告知。
  2. 課程辦理方式:
    1. 內訓課程:上課成員為個別企業或聯合企業之員工,由企業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
    2. 外訓課程:企業具產業技術或專業性課程需求,得派員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同一企業相同課程至多派訓5人為限,課程名稱相同者視為相同課程,並檢附該課程公開招訓相關資料,送分署核定。
  3. 聯合企業訓練案之課程辦理方式以內部訓練為主,若所聯合之企業超過半數以上為僱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未達10人者,因人員參訓調度及實際課程需求,可辦理外訓課程,惟此訓練案之參與企業,將不再提供個別企業訓練案之服務。
  4. 訓練課程應考量學員參訓狀況,依班次、梯次(每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場次方式規劃。內訓課程每場次授課時數至少2小時且整點為編列原則,外訓課程可依授課時數規劃,每日以8小時為上限。
  5. 企業可建議講師名單,惟應由訓練執行單位依課程需求及經費編列原則安排授課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