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單位除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設施、師資及行政作業能力外,並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二) 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機構,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 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