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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5-06-16
  •  檢核日期:115-06-16
  1. 青年以參加本計畫一次為限,曾中途離訓、退訓或曾參加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者,不得再參加本計畫。
  2. 青年出席時數應達總課程訓練時數2/3以上。
  3. 青年參加本署與所屬各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 基準辦理之職前訓練,於結訓後 1 8 0 日內者,不得參加本計畫。
  4. 青年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於結訓日後180日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及青年就業旗艦訓練計畫。
  5. 參訓青年出席時數未達2/3以上,1年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自青年離訓、退訓或結訓日起算)。
  6. 參加本署其他職業訓練期間,不得參加本計畫。
  7. 續分署經審核資格不符者,應自行繳交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