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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3-19
  • 事業單位擬規劃並辦理員工訓練課程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為勞工保險之民間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團體。
    • 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具辦訓經驗或營業項目具辦理訓練活動業務等,經分署認定已有辦訓能力者。
    • 與參訓勞工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並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 切結於訓練期間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並維持員工僱用規模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事業單位曾以不實資料申請本署或分署訓練經費補助,或浮報訓練經費,不得申請辦理本計畫訓練課程。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員工僱用規模,以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計畫當月及核銷訓練費用時,所取得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投保人數為計算基準。但於訓練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事業單位事由而離職之員工數,自始不計入員工僱用規模。

  • 本計畫之參訓勞工,指因重大災害、景氣情勢變動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等事由,而與受僱之事業單位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並利用該時段參加訓練課程之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本國籍勞工。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逾六十五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之協議,事業單位應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參訓勞工,不包括事業單位於最近一次或當次通報減少正常工時期間內所僱用者。

  • 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辦理訓練,並由分署依事業單位資格、訓練之課程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核定:
    • 本計畫申請表。
    • 內部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 預定參訓勞工名冊。
    • 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 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 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及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 承諾持續僱用切結書。
    • 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前項訓練計畫之課程內容得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及管理課程、事業單位內部講師訓練課程等。

  • 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 講師鐘點費,應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 外聘講師交通費(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因實際需要,得搭乘高鐵、飛機或輪船。
    • 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參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多編列一百元,每一課程每人最高六百元。
    • 工作人員費:
  • 於正常工作時間內,依訓練課程需要編列。
  • 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
  • 工作人員為事業單位人員者,領取工作人員費之工作時段不得與其參訓領取訓練津貼之時段重疊。
    • 訓練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有於非自有場地辦理之必要者,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並檢據覈實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