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注意事項
第2點: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第3點: 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第10點: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一列機關:
(一)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事業單位縮減工作時間之實施期間或方式有變更者,仍應依前 項規定辦理通報。
事業單位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通報,勞工得逕向地方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反映或申訴;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知悉轄內事業單位有 實施減班休息情事,應即進行瞭解,並依法處理。
2.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專線: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03-3322101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 03-5324900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 03-5518101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03-5773311
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037-322150